辽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
日前,我省发布《关于进一步优化登记管理释放住所(经营场所)资源的通知》,支持“一照多址”、“一址多照”、住宅商用、集群注册等企业开办经营模式,放宽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条件。这是10月20日,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的。
支持经营场所资源有效利用。通知明确,企业在其住所地市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场所,可向经营地县级登记机关备案,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。企业以众创空间、创客空间、创业孵化器为住所申请集群注册的,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托管协议。
同时,对场所登记服务进行优化简化,鼓励探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制。拓宽住所证明材料范围,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,申请人提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住所使用证明,或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的《不动产电子登记(簿)查询证明》原件、有效租赁合同等材料即可申办登记。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,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。
省市场监管局还梳理发布了《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禁止类限制类目录》,对场所限制条件实行清单管理,目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。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,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。
文章选自人民网